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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煙草市場資源,嚴格管控卷煙零售戶的市場主體資格,切實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環境,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煙草制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制訂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是指根據侯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確定的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三條 本規劃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卷煙、雪茄煙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業務的場所,其銷售對象應為煙草制品的具體消費者。
第四條 侯馬市煙草專賣局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審批和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依法實施后續監督管理。
第五條?侯馬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新辦申請應當符合本規劃。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六條 依法行政原則
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辦程序向社會公布,其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的監督;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平等權利。
第七條 市場導向原則
制定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充分考慮到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交通狀況、人口數量、消費能力和社會需求等方面因素,尊重客觀事實,遵循市場規律,貼近市場,符合實際,科學制定。
第八條 服務社會原則
以維護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為根本,強化服務意識、承擔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為指引,支持社會就業,扶持社會弱勢群體,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費者購買,又防止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無序混亂。
第九條 受理在先原則
對在有數量限制區域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在有多人申請的情況下,要嚴格按照合理布局標準的規定,根據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條 尊重歷史原則
對現已持有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主體、經營地址、經營業態等均未發生改變的,應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正常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屬于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情形的,原煙草專賣許可證不予延續。
第三章 ?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設置
第十一條?申請人、經營場所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以身份證明記載信息為準;
(2)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以營業執照的相關信息為準;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以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為準,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需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及其居民身份證。
(二)經營場所條件
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有指向明確且唯一性的門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備經營煙草制品相適應的存儲條件。申請人的貨物倉庫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視為經營場所附屬倉庫,有義務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申請人在申請時應對倉儲情況如實說明。
第十二條 設定標準
?(一)零售點合理布局設定應當遵循以下標準
?(1)行政區域內的城區街、道、路、巷及城郊結合部零售點間隔距離原則上距離不低于70米;
?(2)鄉鎮街道零售點間原則上距離不低于60米;
?(3)行政村(不含集鎮),按照人口總量控制,人口在250人以下的行政村,設置1個零售點,250人以上的行政村,每增加3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不足300人的,可根據需求設置1個零售點,零售點布局已滿足消費需求的不予新設;
?(4)居民住宅小區(按實際入住情況計算,不包括臨街門面),按照350人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0人可增設一個零售點,以此類推;
?(5)軍隊大院、高等院校、工礦企業等相對封閉以滿足本區域內人群消費的只設立1個零售點,對于人口相對較多,消費能力較強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增加1-2個。在以上區域設立零售點的,申請人應事先協調門衛、安保等環節,確保煙草執法人員的后續監督檢查工作能夠正常開展;對外經營煙草制品的,適用正常申請的條件;
?(6)繁華商業區、旅游景區流動人口數量較大的場所,為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需要,按日平均流動人口500人,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0人可增設一個零售點,以此類推。如遇旅游景區季節性旅游旺季不再增加設置零售點;
(7)長途汽車站、火車站和高鐵站等按照每日的人流、客流量按照每3000人次設定一個零售點,每增加3000人次可增設一個零售點,不足3000人次的,按一個零售點設置;
(8)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綜合性批發、商貿、集貿、農貿市場店面(門點)原則上按?30?個(含)設定零售點不得超過1個;100個以上設定零售點不得超過4個,且新增零售點的間距不得少于50米;
(9)對于經營規模單層經營面積在200㎡以上(含200㎡)的各類大中型商場、超市、購物中心,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可不受零售戶總量控制和距離標準限制,但同一地址、門牌號的只設一個零售點。
(10)以滿足特定消費群體需要的賓館、飯店、酒樓、度假村、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等單層經營面積在200㎡以上(含200㎡)的可不受零售戶距離標準限制。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間距方面給予適當放寬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實施意見》和山西省商務廳等13部門《關于促進品牌連鎖便利店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 ,品牌連鎖便利店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減、免”店面距離限制之規定,零售點間距設置不低于50米(含);
(2)對轄區內持殘聯、部隊、民政等部門有效證明的殘疾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申請設立零售點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查驗實際經營人為本人且為唯一店面的經核實后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并適當放寬限制;
(3)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因素,持證人需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選點申請辦證的,從證件注銷之日起六個月內,零售點間距不低于30米;
(4)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內已備案的持證零售戶歇業后另選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從證件注銷之日起六個月內,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30米。?
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學校、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等不得放寬。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以不受設定間距、數量限制
按原零售店地址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1)因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
(2)企業類型改變。
(3)企業內部轉制改變經營主體。
(4)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相互改變經營主體。
(5)繼承改變經營主體。
(6)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等原因改變經營主體。
(7)因故未按期延續被注銷許可證但經營主體及地址未發生變化的。
第十五條 以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規定為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1、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4)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5)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2、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流動性和季節性攤、點、車、棚、電話亭、報刊亭等;或居民樓內公用巷道、樓梯間、地下室、車庫等作為對外營業窗口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沒有相互獨立,無法明確劃分的:如經營場所為住所的陽臺、窗口、地下室、儲藏室等情況的;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4)經營場所不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如生產、經營、儲存化工、油漆、農藥、化肥、燃氣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場所;
(5)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等經營業態,專門經營或從事五金建材、建筑裝潢、按摩推拿、美容美發、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以寄遞攬件為主的快遞網點、洗滌護理、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網吧、傳真打印、電子游戲、棋牌室、機耕農具、廢品回收點、汽車美容、照相館、農畜養殖、床上用品等,各類培訓咨詢機構、彩票屋、早餐車、報刊亭等專業性較強,且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
3、經營模式方面
(1)采取自動售貨機、電玩游戲機銷售卷煙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卷煙的;
(3)通過游戲、抽獎等方式開展以卷煙為獎品的游戲活動的。
4、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100米以內的經營場所;
(2)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
(3)黨政機關內部;
(4)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構建的違規建筑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5)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6)經營母嬰產品、文具、玩具、兒童樂園、托幼機構(含幼兒園)、少年宮、圖書館(室)、科技館(室)、美術館等主營未成年產品和服務的;
(7)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卷煙經營相關規定的。
5、其他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以及當地煙草專賣局依照規定不能設定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項
第十六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受間距或控量所限,無法同時給予行政許可的,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七條 對經營主體、經營場所地址未發生改變的,應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正常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屬于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規定情形的,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延續。
第十八條 以“連鎖便利店”為由申請減免距離標準限制的,需由侯馬市煙草專賣局查驗其是否確為“連鎖便利店”,如申請人提供合法有效“商標注冊證”和“品牌連鎖總部的授權書”,且經營業態為便利店類型的,可以確認為“品牌連鎖便利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劃所指“間隔距離”是指根據新設置零售點與其周邊最近的零售點作為標準參照物,按照兩個零售點經營場所營業大門中心之間,以遵守交通規則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離。中小學校、幼兒園出入口有巷道的,基于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考量,從臨街巷道出入口邊線測量。
第二十條 本規劃中居民住宅區、行政村、自然村的戶數參考物業管理部門、村委會等單位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計算。
第二十一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二條 本規劃由山西省侯馬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侯馬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侯煙發2019第19號)同時廢止。本規劃實施期間,根據侯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調整的,以補充規定的形式經法定程序后予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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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侯馬市煙草專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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